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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暫行管理辦法》,規范和加強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根據《管理辦法》,我省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投資、合作、捐贈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工作。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終端及與系統運行相關的構筑物、機電設備及附屬設施等。根據《管理辦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實效的原則。鼓勵采取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實現設施完好、運行正常、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在管理體制上,《管理辦法》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負責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學選擇運行維護管理模式,明確運行維護主體、范圍和標準等。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完善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覺管理戶內設施,督促新建房屋接入處理系統,配合運行維護單位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日常巡查、檢測、維修和設備更換等。

根據《管理辦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包括出戶設施運維,污水管網運維,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標識牌、綠化、圍欄等其他設施運維。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狀況進行定期評估,提出更新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鼓勵采用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管理模式,有條件的地區可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統一運行維護。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運行維護。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停運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縣(市、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備。因檢修保養、改造升級等停運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說明停運原因及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改建、遷移、拆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確需改建、遷移、拆除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監督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納入日常監測執法監管。省級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

《管理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環發〔2021〕10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現將《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1日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設施穩定運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終端及與系統運行相關的構筑物、機電設備及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實效的原則。鼓勵采取專業化、規?;?、市場化運作方式,實現設施完好、運行正常、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負責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學選擇運行維護管理模式,明確運行維護主體、范圍和標準等。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及更新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完善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覺管理戶內設施,督促新建房屋接入處理系統,配合運行維護單位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日常巡查、檢測、維修和設備更換等。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投資、合作、捐贈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內容包括:

(一)出戶設施運維,包括日常清理、養護和維修等;

(二)污水管網運維,包括對污水檢查井、污水接戶井、污水管道、接戶管、防滲暗渠以及提升泵站的日常檢查、清理疏通、養護維修等;

(三)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包括格柵池、調節池、沉砂池等預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非生態處理設施、配套設施等主處理設施,以及單戶或聯戶小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等設施的運行維護;

(四)其他設施運維,包括標識牌、綠化、圍欄等設施的維護。

第十一條 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狀況進行定期評估,提出更新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鼓勵采用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管理模式,有條件的地區可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統一運行維護。

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運行維護。

第十三條 采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的,應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養護、巡檢、應急維修、進出水質水量檢測、設施交付條件,運行維護費用收付,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制定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臺賬,規范開展養護、巡檢和應急維修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單位報告運行維護情況。

第十五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周邊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巡檢時間、責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等,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 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停運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縣(市、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備。因檢修保養、改造升級等停運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說明停運原因及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改建、遷移、拆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確需改建、遷移、拆除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納入日常監測執法監管。省級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

第十九條 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日處理2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性監測計劃。

第二十一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量和水質監測,妥善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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