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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規模小于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GB 18918 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4284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6920水質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2348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CJ/T36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林地用泥質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wastewater

農村(自然村、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不包括農產品加工污水、養殖污水和工業廢水。

3.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ruralarea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構筑物或設備,包括污水處理構筑物(設備)、配套管網和輔助設施。

3.3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facilities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備案)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facilities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5尾水利用  treatedsewagereuse

生活污水經處理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或要求后用于農田施肥或灌溉、漁業用水等行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時段要求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文件;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2年9月1日起執行本文件。

4.2   分類分級

4.2.1  依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和設計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4.2.2  規模大于或等于5m3/d且出水排入 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海域(珍稀水產養殖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執行表1的一級標準。

4.2.3  規模小于 5m3/d且出水排入 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海域(珍稀水產養殖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執行表1的二級標準;規模大于或等于5m3/d且出水排入 GB3838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三類、四類海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池塘和自然濕地等的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執行表1的二級標準。

4.2.4  規模小于 5m3/d且出水排入 GB3838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三類、四類海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池塘和自然濕地等的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執行表 1的三級標準。

4.3   標準限值

各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1。

表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pH值除外)

序號

污染物或項目名稱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1

pH值(無量綱)

6~9

2

化學需氧量(CODCr)

60

100

120

3

懸浮物(SS)

20

30

50

4

氨氮(NH3-N)

8(15)a

15

15b

25c

5

總氮(以 N 計)d

20

-

6

總磷(以 P 計)e

1.5

3

5

7

動植物油 f

3

5

20

a括號外的數值為水溫>12℃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的數值為水溫≤12 ℃的控制指標。

b出水排入稀釋能力較小的、封閉或半封閉的水體。

c出水排入除稀釋能力較小的、封閉或半封閉以外的水體。

d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氮不達標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e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磷不達標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f僅針對含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執行。

4.4   其他規定

4.4.1  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環境承載能力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優先選用生態處理技術。

4.4.2  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相應的標準或要求。其中:

——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 5084 規定;

——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 11607 規定;

——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T 18921 規定;

——用于其他用途的,應滿足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

4.4.3  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具備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條件,并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的農村地區,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GB/T 31962規定。

4.4.4  提供餐飲服務農村旅游項目的生活污水、畜禽散養農戶廢水和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廢水等應預處理后排放水質符合 GB/T31962的規定,并滿足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水水質與水量的設計要求,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4.4.5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柵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應定期清理。污泥用于農田的應符合 GB4284的規定,用于林地的應符合 CJ/T362的規定,用于園林綠化的應符合 GB/T23486的規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采樣位置應設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并設置永久性明顯標志。

5.2   對水污染物的監測頻次按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5.3   對水污染物的采樣時間、采樣頻次和采樣方法等按 HJ91.1等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

5.4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表 2執行。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序號

監測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

1

pH 值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6920

2

化學需氧量(CODCr)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28

3

懸浮物(SS)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1

4

氨氮(NH3-N)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5

總氮(TN,以N 計)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6

總磷(TP,以P 計)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7

動植物油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本文件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廣西壯族自治區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文件的,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關鍵詞: 農村生活污水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水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