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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產優秀執法案例和記功嘉獎人員名單

加強安全執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規行為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重要舉措。按照國務院安委會2021年工作要點和《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要求,應急管理部建立安全生產典型執法案例報告制度,大力推進嚴格、精準、規范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水平,產生了一批優秀執法案例。

應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產優秀執法案例,并對優秀案例查辦過程中表現突出的15名執法人員給予記功和嘉獎。

安全生產行刑銜接類案例

1.江蘇省宜興市應急管理局移送某木質纖維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4月21日,江蘇省宜興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省某木質纖維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輔助材料有限公司開展粉塵涉爆領域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兩家企業均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的行為,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經專家確認,兩家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均屬于可燃性粉塵,一旦發生爆炸,將直接危及企業員工的生命安全。執法人員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但4月28日晚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信息對上述兩家企業開展夜間抽查,發現兩家企業在未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并經復查驗收的情況下,擅自組織開工生產。

宜興市應急管理局依法通知供電部門對江蘇省某木質纖維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輔助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供電,并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吳某、鄧某龍分別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0.3萬元的行政處罰。5月7日,宜興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至宜興市公安局。宜興市公安局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于7月29日將此案移送至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目前此案正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2.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移送某氣體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集團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廠區附近一簡易倉庫的玻璃窗均被人為遮擋。檢查后發現倉庫內堆放有176瓶危險化學品。經調查,該倉庫所屬某氣體有限公司未取得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此外,該倉庫緊鄰某集團公司員工一號宿舍樓搭設,宿舍樓內居住18名工人。該氣體有限公司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未經審批,存在多處事故隱患,極易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立即停止生產作業的決定,并對上述氣瓶進行扣押,并于3月9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移送了相關案件材料。同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該案予以立案,并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將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依法刑事拘留。6月9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涉事企業負責人余某某犯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3.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移送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湖州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儲存場所及戊烷氣化間存在未設置人體靜電消除裝置、未進行安全評價、未設置安全周知卡和警示標志以及未按要求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等多項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責令該企業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立即進行隱患整改;未經整改復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3月2日,該建材公司主要負責人擅自下令企業正常開工生產,并于3月15日再次購入27.76噸戊烷用于生產。

南潯區應急管理局于3月24日向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移送了相關案件材料。同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對該案予以立案,并于4月7日向南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于4月23日向南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5月8日,南潯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余某某犯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4.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應急管理局移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臨沂某日化有限公司廠區倉庫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北倉庫存儲597箱氣霧殺蟲劑、795箱泡沫清洗劑、745箱自動噴漆、31箱化油器清洗劑。經鑒定,以上四種產品均為危險化學品,且該倉庫內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消防栓內無水、滅火器配備不足、部分滅火器已經過期欠壓失效,安全設備、設施無法保障安全生產,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倉庫東側鄰廠為一家木材加工企業的生產廠區、北側為鄰廠員工宿舍樓、南側為出租生產廠房,一旦發生爆炸,直接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經調查核實,這批危險化學品實際由山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經營,該公司完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查封扣押決定書》,責令山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經營危險化學品,并對相關危險化學品進行查封扣押。當日,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盧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蘭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向山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并向公安機關移送了案件相關材料。4月25日,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區分局受理此案,后續已將此案移送至蘭山區人民檢察院。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階段。

礦山類案例

5.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太原監察分局對某煤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0年,山西某煤業有限公司被確定為退出煤礦,2021年1月1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太原監察分局對該公司下達執法文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月9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兩會”安全督導檢查組在突擊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指令、圖紙作假、隱瞞掘進工作面、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煤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部分作業區域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及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仍然違法組織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太原監察分局依法對山西某煤業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責令停產整頓、繼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128.3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由有關部門對該公司所在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7名責任人分別給予撤職等政務處分,對該公司前后三任礦長、負責采區生產組織的礦長助理等4人給予撤職處分,對該公司上一級辦礦主體企業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分別給予撤職、責令辭職和記過處分,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6.湖南省郴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礦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3月17日,湖南省郴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郴州市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生產經營場所未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出口暢通的安全出口,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排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等違法行為。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郴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礦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8.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危險化學品類案例

7.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集裝罐服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1月,上海市應急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某化工儲存有限公司、某集裝罐服務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等違法行為。1月22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集裝罐服務有限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發現在尚未驗收的甲乙類車間和甲乙丙類倉庫中儲存有1820.52噸與原設計無關的貨物,以及尚未登記在冊的氨水、正己烷、乙醇等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普貨232件。同時,在乙類倉庫中還存在易燃液體(稀釋劑等)貼墻存放、酸性腐蝕品(三氟乙酸)與易燃液體(稀釋劑等)和毒害品(TDI等)貼鄰混放等情況。2月1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集裝罐服務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和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不符合國家標準”一案立案調查。對某化工儲存有限公司“超許可范圍(儲存場所)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一案另案調查。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集裝罐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責令立即停止危險化學品違法經營行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8.江西省贛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3月3日,江西省贛州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復擅自建設的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該企業調查核實情況。經查明,該企業年產48萬噸硫精礦制酸生產線和余熱發電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獲批準先行建設,且未執行贛州市會昌縣應急管理局前期作出的停止建設執法指令。執法人員收集了相關證據并依法立案調查。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60萬元、對兩名負責人分別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9.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應急管理局對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0年12月9日,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新建15000噸/年有機硅系列產品項目屬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未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整改完畢。2021年1月4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新建15000噸/年有機硅系列產品項目仍在建設推進中,且其安全設施設計仍未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汶上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煙花爆竹類案例

10.貴州省黔南州三都縣應急管理局對某煙花爆竹貿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1月13日下午,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該縣中和鎮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庫房非法儲存有大量煙花爆竹。三都縣應急管理局第一時間聯合縣公安局、中和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執法人員趕赴現場依法進行查處。經調查,黔南州某煙花爆竹貿易有限公司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將經營權私自分包給李某某。李某某違反規定,在不具備儲存煙花爆竹資質的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內非法存放大量煙花爆竹。該公司存在擅自在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庫房內儲存煙花爆竹12506件(其中煙花類7274件,爆竹類5232件)等違法行為。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三都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黔南州某煙花爆竹貿易有限公司作出沒收暫扣的12506件煙花爆竹、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工貿類案例

11.遼寧省應急管理廳對某鋁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鎖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等違法違規行為。執法人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依法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于2月4日對該公司予以立案調查。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遼寧省應急管理廳依法對某鋁業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2月3日,遼寧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對某鋁業有限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現場存在固定式熔煉爐高溫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式鎖緊裝置;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未與鑄造系統聯鎖,未實現自動控流;固定式熔煉爐高溫鋁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傳感器和報警裝置,液位傳感器未與流槽上的自動切斷閥實現聯鎖;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缺少鋼絲卷揚系統引錠盤托架鋼絲繩定期檢查和更換記錄;卷揚系統未設置應急電源,液壓鑄造系統未設置手動泄壓系統;深井鑄造結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鋁水緊急排放閥和緊急切斷閥聯鎖,未與傾動熔煉爐控制系統聯

12.江蘇省徐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木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2月4日,江蘇省徐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徐州某木業有限公司進行粉塵涉爆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兩套除塵系統均未規范設置控爆措施,其中車間外的除塵系統泄爆片安裝不規范,車間二樓倉庫內的除塵系統無控爆措施;安裝在車間二樓倉庫內的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等違法行為。經判定,以上兩條問題為重大事故隱患。徐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并于4月6日前整改完畢。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徐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徐州某木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消防類案例

13.江西省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隊對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4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隊在江西省某大酒店依法檢查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執業活動時,發現高安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該酒店簽訂了《消防系統維保協議書》,但在其出具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上未加蓋本公司印章,而是加蓋了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經查,該公司于2020年8月與江西省某大酒店簽訂《消防系統維保協議書》,服務期限為一年,但其出具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卻使用了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經深入開展調查后認定: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與江西省某大酒店簽訂過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高安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易某從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離職后創辦的,冒用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了《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涉嫌冒名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4.貴州省遵義市新蒲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4月1日,貴州省遵義市新蒲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貴州某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6號廠房內設置員工宿舍,該行為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3.5條規定的“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違反了《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新蒲新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貴州某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立案查處。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新蒲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貴州某電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類案例

15.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對某安全評價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0年12月,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安徽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對在皖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外省(市)技術服務機構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在抽查某安全評價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相關安全評價報告及項目檔案時,發現該安全評價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3個項目均未按規定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7個工作日內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3個項目均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安徽省某天然氣公司分輸站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和合肥某藥業有限公司安全現狀評價報告2個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等問題,該機構2名安全評價師同時在兩個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安徽省應急管理廳依法對某安全評價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4.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記功嘉獎人員名單

根據《應急管理系統獎勵暫行規定》,應急管理部決定,對在優秀案例查辦過程中成績突出的王謀生等15名同志給予獎勵,名單如下:

記三等功(2人)

王謀生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太原監察分局黨總支書記

丁漢良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危化安全監管科科長

嘉獎(13人)

李小明遼寧省應急管理廳執法局局長

張之崟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處副處長

鄒琪(女)江蘇省無錫市宜興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孟現發江蘇省徐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副支隊長

毛云龍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副隊長

華梅梅(女)安徽省應急管理廳科技和信息化處四級調研員

黃毅江西省贛州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科員

梁晨鈺(女)江西省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徐恩棟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副大隊長

張玉師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應急管理局監察大隊中隊長

李教成湖南省郴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左秀光(水族)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吳燕貴州省遵義市新蒲新區消防救援大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本報記者李航天整理)

關鍵詞: 2021 年第 一批 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