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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報】休寧縣法院巡回審判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8月4日上午,休寧縣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合議庭,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公開開庭合并審理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為起到“宣判一案 教育一片”的效果,此次庭審在休寧縣流口鎮政府進行,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及公安民警等旁聽庭審。

經審理查明:休寧縣小源河流域(含支流)為全年禁漁區。2020年10月19日15時許,被告人汪某康攜帶電瓶、電魚桿等物品在上述流域的汪村鎮回源村七甲組河段內,采用電魚的方式捕撈河魚時,被休寧縣流口派出所民警現場抓獲。經查,汪某康電得河魚13條,重約0.035kg。同年12月4日23時許,被告人汪某偉、李某祥攜帶電瓶、電魚桿等工具到上述流域的流口鎮流口村大塢河段,由汪某偉使用工具下河電魚,李某祥提著水桶在汪某偉身后撿魚,后二人被休寧縣公安局流口派出所民警現場抓獲。經稱量,二人漁獲物總重量1650g,未發現有保護物種。經安徽師范大學野生動植物種及其產品鑒定中心評估,汪某康、汪某偉和李某祥應承擔的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為599元、5054元。

庭審中,法庭展開詳細調查,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三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均表示愿意承擔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的責任。該兩案當庭宣判,分別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汪某康、汪某偉、李某祥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不等,緩期執行;責令汪某康、汪某偉和李某祥分別賠償小源河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五百九十九元、五千零五十四元,分別承擔損害評估費用八百元;沒收作案工具及漁獲物。

此次巡回審理,休寧縣法院在注重刑事處罰的基礎上,同時對公益訴訟進行審理,強調被告人在破壞生態環境資源中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與修護責任,向社會大眾傳遞“誰破壞、誰修護”的責任與擔當意識,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守護綠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