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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消費金融第6張罰單出爐 盛銀消費金融被罰20萬元

年內消費金融第6張罰單出爐,又一家持牌消費金融機構領到監管罰單。11月7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盛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銀消費金融”)于11月5日被罰20萬元,被罰事宜與公司發放的個人消費貸款用途密切相關。

據盛銀消費金融方面回應,在監管檢查風險問題后,公司對存量業務進行了梳理,并進一步上線了系統校驗功能。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除了盛銀消費金融外,還有多家機構在貸后管理方面設立了核驗門檻。在業內人士看來,消費金融機構要求用戶提供與貸款合同相符的消費憑證,有利于機構跟蹤用戶貸款真實流向,也更利于用戶個人信用累積。

盛銀消金領20萬元罰單

盛銀消費金融成為年內第6家被處罰的消費金融機構。根據遼寧銀保監局于11月5日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盛銀消費金融因存在“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消費貸款”,被罰款20萬元。同時,公司相關負責人王劍因涉及上述違法違規事實,被遼寧銀保監局予以警告。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日期為10月27日。

針對這一罰單情況,盛銀消費金融方面向北京商報記者回應稱,違規事項是遼寧銀保監局在2020年7月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公司發放的部分貸款用途項填寫內容為“其他”,不符合監管規定。隨后,公司對存量業務進行了全面梳理,對存在瑕疵的貸款立即進行處理,確保不發生風險損失。截至目前,監管檢查提出的問題貸款已全部收回,沒有發生任何資金損失。

而本次也是盛銀消費金融成立以來第二次被罰。2019年9月,因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資金支付管理不審慎引發個人貸款業務風險案,盛銀消費金融被罰款人民幣20萬元。

盛銀消費金融官網信息顯示,盛銀消費金融于2016年2月獲批開業,是由盛京銀行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的東北地區首家消費金融公司,公司注冊地位于沈陽市,注冊資金3億元。股東信息方面,盛京銀行持股60%,為盛銀消費金融最大股東,順峰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大連德旭經貿有限公司分別持股20%。

“從盛銀消費金融具體違規事項來看,仍然是圍繞信貸環節展開的合規要求,這也意味著消費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制度機制方面仍然存在疏漏,”易觀高級分析師蘇筱芮表示,作為機構合規要求中的薄弱環節,信貸資金真實流向一直以來都是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

蘇筱芮指出,2021年以來,消費金融行業的罰單中,已有多張罰單涉及貸后管理,行業監管持續呈現高壓態勢。但個人消費貸產品中,依然存在資金套現、違規挪用甚至流向房市、股市等亂象。“如果機構不持續加強風控,還有可能遭遇惡意騙貸等嚴重情形,給機構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把控貸款用途真實性

對于如何防范上述違規事宜再次發生,北京商報記者也向盛銀消費金融方面進行了了解。根據介紹,盛銀消費金融方面于2021年3月份上線了系統校驗功能,對于貸款用途為“其他”或不明確用途的貸款申請,采取拒絕受理的處理,確保新增業務不再發生類似情況。

北京商報記者進一步梳理發現,對于貸款實際用途的核查,一直都是監管處罰的“重災區”,不少消費金融機構針對貸后管理,都設定了線上化的、二次重復核驗的檢測方案。例如通過旗下微信公眾號、App等渠道開設“上傳消費憑條”自助服務、設置“貸款用途證明”等。

盛銀消費金融方面也在《用戶注冊協議》中同樣提到,為充分核實用戶貸款用途,在用戶申請了個人消費貸款后,盛銀消費金融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記錄、小票信息等交易憑證。此類信息將影響盛銀消費金融進行貸款管理,對用戶信用額度進行調整等。

蘇筱芮表示,按照監管要求,金融消費者在申請消費貸款時,必須按照要求填寫真實貸款用途,但由于金融知識欠缺、抱有僥幸心理等,存在部分消費者在使用消費貸款的過程中,沒有充分認識到挪用消費貸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最終出現違規現象。

“還有部分消費金融機構,在信貸審核流程中,只注重事前、事中審核,對貸前資質審核及授信、貸中資金監測嚴格把控,對于貸后管理松緊不一,導致風險漏洞頻出,”蘇筱芮提到,消費金融機構要求用戶提供與貸款合同相符的消費憑證,有利于機構跟蹤用戶貸款真實流向;對于用戶來說,也更利于個人信用累積。

蘇筱芮認為,消費金融機構應當從頂層制度進行完善,用好金融科技手段,強化客戶的身份識別及具體的授信管理流程,厘清各部門職責分工,將具體的責任落實到相關負責人。此外,機構還需要加強內控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及早查漏補缺,對內部出現的問題早發現、早處置。

盛銀消費金融方面同樣強調,下一步,公司將會嚴格按照監管規定,不斷加強對貸款用途的監控和管理力度,通過采取穿行測試、電話回訪、大數據驗證等多種方式,核實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對不合規的貸款堅決收回,確保貸款用途依法合規。(記者 岳品瑜 廖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