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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換發許可證 大通證券遭責令改正

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公布的關于對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通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6號)顯示,大通證券存在未申請換發原濟南華信路證券營業部《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在新營業場所開業前即關閉原營業場所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反映出大通證券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的情況。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大通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大通證券應進一步加強合規管理,認真進行整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向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官網顯示,大通證券有限公司是總部設在大連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33億元。2007年8月,公司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規范類證券公司評審,取得規范類證券公司資格。

天眼查顯示,大通證券的第一大股東為華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28.25%;第二大股東為大連港投融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5.42%;第三大股東為大連華根機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4.18%。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新營業場所應當與原營業場所位于同一城市。新營業場所開業前,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并于新營業場所開業后,關閉原營業場所。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6號

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未申請換發原濟南華信路證券營業部《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在新營業場所開業前即關閉原營業場所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的情況。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合規管理,認真進行整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1年2月5日